在4月26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向会议作说明。刘振伟说,修订草案强化对重点动物疫病的净化、消灭,强化检验检疫,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旨在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将明确不同主体的防疫责任。刘振伟指出,修订草案立足于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防疫责任体系,压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修订草案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从事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地方政府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重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保障防疫检疫条件等方面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动物防疫执法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承担。修订草案完善了动物调运监管、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督导、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疫病疫情监测预警等制度,构建完整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链条。
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兽医专业人员是动物防疫的主体。修订草案将现行动物防疫法中的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规定合并为“兽医管理”一章,突出对兽医的管理和工作规范。条件成熟后,建议制定兽医法。
文章整理自:新华社、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