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暂停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限制

猪业资讯 2020-05-20 18: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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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要求,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风险评估,对评估内容、程序、评分标准等方面进行规范。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要求《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发证机关根据相关场所周边的自然屏障、防护设施、饲养环境等情况组织实施选址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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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畜牧业转型升级,饲养方式由开放式向密闭式,楼房式转变,畜禽养殖设施设备、生物安全水平得到大幅提升,所需防疫距离已大为降低。同时,随着交通网络的建设和城乡建设规模逐渐扩大,原有距离要求已对养殖业及相关行业用地构成严重制约。2019年以来,能繁母猪和生猪存栏下降较多,稳产保供压力较大。近期,各地正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发展生猪生产,如不调整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要求,难以解决新建养殖场和相关配套产业用地问题。农业农村部暂停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选址距离限制。

《办法》一共列举了四个主要评估要点: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在生活饮用水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等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选址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入和各场之间的相互传染。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主干道、动物屠宰加工场、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及其他养殖场所等相关场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等设施。

3.动物屠宰加工场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传出。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等场所不足5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及污水处理等设施。

4.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侧重于防范病原微生物的传出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动物屠宰加工场、活畜禽交易市场等场所不足1000米的,要有自然屏障或人工屏障,配套与防疫需要相对应的隔断设施,以及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清洗消毒等设施。

评估单位从收到申请人齐全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评估工作(不计整改时间)。专家组综合评估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的,评估结论为“通过”。达不到80分的,但通过改进设施条件能达到的,本着服务群众的原则,由专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方同意并承诺实施的,评估结论为“整改”。整改期限为六个月,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后,经专家组确认合格后视同评估“通过”。其他为“不通过”。最后,经组织评估的部门审核,得出“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或“不同意通过选址风险评估”的意见。

(文章来源: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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