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财政厅发出《关于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的补充通知》。文件中指出:为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应急防控工作,现就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的通知》(粤农农〔2018〕27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进行补助(含人工饲养的野猪),并实行分级补偿标准:
(一)生产母猪、种猪、育肥猪100kg以上,1200元/头。
(二)育肥猪40-100kg(含),800元/头。
(三)架子猪25-40kg(含),500元/头。
(四)仔猪5(含)-25kg(含),300元/头。
二、补助比例
非珠三角地区:中央财政补助40%、省级财政补助50%、市县财政补助10%;
广州、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市(恩平、台山、开平市除外)中央财政补助40%,市县财政补助60%。
三、保障措施
各地要严格按照粤农农〔2018]27号文件要求,做好非洲猪瘟强制扑杀补助工作,加强宣传引导,拔点灭源,确保疫情处置工作有效推进。